签劳动合同七大陷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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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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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有签署了空白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违约的条款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者是竞业的限制太过于泛滥。以及利用关联的公司来规避经济补偿的责任等等,这一系列都是陷阱。
签劳动合同七大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违约条款约定不公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而目前实践中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之劳务派遣恰恰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同时,女性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的,在签署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规范性,避免掉入陷阱。比如说劳动合同属于空白合同,这个是肯定不能签字的,其次对于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是条款明显不公平,这种也是不能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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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
1、口头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2、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3、单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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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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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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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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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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