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是有效力的。
随行监护人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终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会在一定条件即发生监护的要件消灭的情况下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还有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之分,前者是监护的职务已失去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职责的消灭;而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被卸任、辞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该监护人的监护职务终止。
1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绝对终止:
(1)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监护人未死亡而归来,此期间又没有终止监护的其他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
(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恢复;
(5)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
(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2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相对终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
(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3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终止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主要有监护人如下方面的义务:
(1)财产的清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终止时应会同监护监督机关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员)进行财产清算。
(2)财产的交还。在清算结束后,如有财产剩余,应将财产移交于新监护人,如受监护人已成年,则移交受监护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是监护人的行使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除了监护人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是不能够随意的处置被监护人名下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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