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主体混同是什么意思
主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包括三种情形:
(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在第一种情形,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二、主体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主体混同指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是认定债权的存续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会随着混同的时效。但是如果属于票据的话,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债权不会失效,可以继续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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