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顺利达到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进行履行了要约当中的承诺。同时要约也没有被进行撤销,以及承诺的具体期限没有达到,受要约人履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那么要约就是有效的。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若是要约失效了,那么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约束,毕竟此时要约已经丧失了其的法律效力。而一般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承诺,那么最终才有可能缔结合同。至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作出。
导致要约时效失效的行为有比较多,比如说要约没有成功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对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话,那么也会导致要约失效。并且如果要约人进行了要约撤销行为的话,那么也会导致相关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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