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协议可以单方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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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完合作协议以后当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除非符合国家法定条件,比如签完合作协议以后,对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双方合作的事项已经没办法完成的,诸如此类的情形才能单方面解除。
签完协议可以单方解除吗

一、签完协议可以单方解除吗?

签完协议不可以单方解除,除非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协议解除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解除纠纷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用二号或三号字,加黑。

2、当事人栏:直接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另起一行,写案由。

具体写法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一案,现答辩如下:”

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法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4、答辩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这是答辩状的关键部分。

5、尾部和附项

(1)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

总的来说,如果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签完合作协议以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又想单方面解除的话,必须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根据合作的事项,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包括继续履行,没有考虑清楚之前,是不能随便跟别人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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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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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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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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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2)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负伤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3)裁员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因破产整顿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达3个月后,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无疑义。
但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虽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少于竞业限制约定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连续几个月都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严格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是采用时断时续“间歇性”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在职期间工资构成中已包括经济补偿为由,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离职后经济补偿等等。以上情形,究竟哪些可以作为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理由在实务中素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角度出发,只要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就可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在两者之间作适当平衡。故不能因用人单位轻微违约行为而支持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
笔者原则上赞成第二种观点,但应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作出一个可供掌握的标准,以三个月作为区分用人单位违约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到让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临界点。关于对“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三个月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部分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而是约定了其他时间。例如,约定用人单值支付经济补偿的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之日起,又如在职期间在每月工资之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对竞业限制条款中有关经济补偿给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应如何处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确定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的时间起点有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认为经济补偿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为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中有关起算时间的不同约定均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用的“可以”一词事实上已经否决了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的结论。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任意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呢 答案是否定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有回报,只要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就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的收入损失,避免造成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显著下降。
如果支持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开始起算,那么会有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之日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之间会有一段时间,在这一时间段内,会造成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反而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不公后果。因此,应当正视劳动关系的实质不平等性,从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发,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为由,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中关于经济补偿其他起算时间的约定无效。进而,将三个月确定为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
2.“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中的三个月不仅指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包括用人单位时断时续不支付经济补偿,但累计满三个月。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所负有的,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就业限制义务。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作出的约定。从竞业限制的概念来看,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特定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就业选择权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的作用。  从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在古罗马法中,契约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因此也被称之为“法锁”,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更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协议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相关内容: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在劳动关系领域,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劳动者享有无理由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样,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典型的一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享有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权利,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  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认为无需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竞业限制受益方的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权利。当然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支付对其就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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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
几年下来,双方倒也相处得较为融洽,小刘将刘大爷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直至10月,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何阿姨,有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刘大爷提出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小刘认为4年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发票证明自己为刘大爷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刘大爷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小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记者通过网络搜寻了一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可供广大市民参考。
在签订时,应注意: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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