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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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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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就是这个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因为这个先合同义务主要就是产生在缔约的过程,二这个后合同义务就是合同结束之后的,所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这个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会发生一些很多的事项,其中就会产生一定的义务,主合同当中的义务自然是必须要履行的,但是才存在着一些负责的义务,比如说交付房屋之后那么有交付钥匙的这样一种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签署合同的时候首先就是需要了解这个合同是属于什么合同,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都按照之前商议的来写的。所以说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将这个合同过一遍,发现什么问题都需要及时的提出来,然后当场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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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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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先契约义务有区别吗
先合同义务跟先契约义务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区别,严格意义上来讲,先合同义务就是先契约义务,意思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履行的一些义务,类似于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告知义务等,这些义务不需要特别约定,但是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会造成双方的合作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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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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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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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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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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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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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这个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两者义务所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的过程中的,一直到合同成立为止,二附随义务也就是伴随着合同产生、履行以及消灭的全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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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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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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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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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什么是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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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在我国的民事合同订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民事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只是我国的合同中附随义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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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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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先契约义务有哪些,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其中一种形式。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义务有哪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特定的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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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内容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内容是: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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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先合同义务的解释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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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合同义务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先合同义务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先合同义务的解释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未婚先孕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不过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也包括双方有合法配偶的。 未婚先孕有哪些后果 一是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通过人工流产方法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和罪恶感。 二是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者的生育,往往不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人口生育控制政策。 三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未婚先孕者生育的子女,很难抵御住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后备力量,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先契约义务是什么,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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