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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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就是这个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因为这个先合同义务主要就是产生在缔约的过程,二这个后合同义务就是合同结束之后的,所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这个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会发生一些很多的事项,其中就会产生一定的义务,主合同当中的义务自然是必须要履行的,但是才存在着一些负责的义务,比如说交付房屋之后那么有交付钥匙的这样一种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首先就是需要了解这个合同是属于什么合同,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都按照之前商议的来写的。所以说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将这个合同过一遍,发现什么问题都需要及时的提出来,然后当场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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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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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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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这个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两者义务所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的过程中的,一直到合同成立为止,二附随义务也就是伴随着合同产生、履行以及消灭的全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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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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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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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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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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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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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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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在我国的民事合同订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民事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只是我国的合同中附随义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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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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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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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比如卖方与买方约定买卖合同终止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仍对买方所购商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这里卖方的“三包”义务就不是后合同义务,而是约定义务,是卖方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买方才会公平。在现代市场贸易中,买方最看重的是售后服务,往往在合同别要求合同终止后,卖方承担某特定义务,对当事人约定的此项义务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是不是后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区别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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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内容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内容是: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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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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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和-责任,即前因和后果的关系。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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