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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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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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的内容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职责内容、技术规程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时有关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的。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有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的内容有: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对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内容,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工作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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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二、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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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人民。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 行纪人: 行纪人(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行纪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人民。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 行纪人: 行纪人(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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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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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对于2017房地产经纪劳动合同有哪些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 个月。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
(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25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拟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修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拟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拟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拟订。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拟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注:实际工作要严禁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拟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注:本条
(一)主要针对招聘中员工欺诈(包括假学历、双重劳动关系等)的问题做出约定。可考虑在后面损害赔偿条款约定欺诈员工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条
(二)主要针对先签劳动合同后到岗用工的情形,若劳动者不以约到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做出约定。
  第十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一)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
(二)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 %的部分(或规定:按照与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的下一等级的差额部分。);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二)约定,应按照本条
(二)中约定的第1项目中的招收录用费用和第2项。
  注:对本条
(二)
(三)
(四)而言,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责任,以保证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的顺利开展和应对各种情况的法律后果。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注:本条款解决的是异地工作人员(“外派”人员)规章制度适用的问题。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来自:)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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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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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包括什么方面的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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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内容中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内容中第十条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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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个层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2005年前暂不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持证者任经济师职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共有4个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对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其他3个应试科目。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后,方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其注册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未取得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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