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从哪天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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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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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从工作时间到达一个月后的第二天开始,赔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上一月时间发放的工资为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从哪天开始?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从哪天开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有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办?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交社保。

2、如果劳动者因此辞职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3、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

3、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等。

4、以上是劳动者的权利,建议先和公司协商,能签合同、补缴社保就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有一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列明工作内容及岗位、薪资待遇及福利、合同起止时间等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并给劳动者一份留存,单位自留一份备案。合同到期后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是否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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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双方存在工资争议的话,那么应该从劳动者离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由于双倍工资属于赔偿性质,应该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开始计算具体的数额。工资争议当中,如果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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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时效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律师回复] 双倍工资应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年内开始计算,计算期限也不超过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报酬,另一倍是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而设的,其性质不是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其表述为二倍工资,是对单位惩罚金的数额的确定。故主张双倍工资应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年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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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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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怎么计算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
第二个月开始到一年整,总共十一个月,一年后就按照无固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要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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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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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上的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工资时,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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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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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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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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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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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从哪天开始计算?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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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都进入公司三个多月了,但是公司都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和数额如何计算?
一、要求双倍工资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说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够要求的双倍工资只有十一个月。
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只是分不同情况,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就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而言,第八十二条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应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倍则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基于以上性质,诉讼时效按以下方式计算:
1、二倍工资中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2、二倍工资中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一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诉讼时效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逐月计算一年。
三、数额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注:《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0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十一个月的。判决不
一,有支持多余十一个月的,那么多余十一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一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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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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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即按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计算。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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