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第二月开始计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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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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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如果双方存在工资争议的话,那么应该从劳动者离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由于双倍工资属于赔偿性质,应该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开始计算具体的数额。工资争议当中,如果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第二月开始计算吗

一、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第二月开始计算吗

司法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也属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应当从李某离职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一般遵从于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开会培训算加班

公司开会培训一般不算是加班,但还是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加点,一般会依照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二)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视作加班加点。公司是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培训的最终受益者。通常情况下,培训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

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或者明确、了解业务流程规则等,有利于更好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培训不属于直接生产经营,但它却促进了生产经营,最终使公司受益。所以,公司占用下班后时间培训员工,是属于加班加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获得加班费,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开会培训一般不算是加班,但还是需要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并且明显是从单位自身的利益而出发,那么员工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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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  

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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