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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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在写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将首部的基本信息写清楚了,然后就是正文的部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填写,在写的时候需要保证这个申请书的真实性,然后就是尾部需要注意一下格式。
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则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由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组成。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认定何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是何种关系。

(2)事实与理由:主要阐明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首先说明被申请认定人的健康状况,具体写清楚其出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这一情况的时间、地点、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具体症状表现。经过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的,应写明医院诊断结果或法医鉴定结论;未经过诊断或鉴定的,应以被申请认定人的亲友、同事或周围群众对被申请认定人健康状况的普遍认识作为根据。然后说明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性,如:由于该公民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引起某些纠纷,需要为其设置监护人代为解决纠纷。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设定监护人。

尾部:

1/3页

(1)文书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有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的,附上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制作申请书时应注意的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认定人的关系一定要写清楚,这是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的关键;(2)叙述被申请认定人的健康状况要详尽清楚,这是人民法院认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3)如果是由于先天性因素造成的精神病或痴呆,应写明其有无家族遗传病史,一贯行为表现及对事物的分辨程度,有无经过治

疗,治疗效果怎样,现在症状如何。

认定公民无(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书

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写这个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其实很简单的,首先就是需要了解这个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然后就是根据这个将内容套进去就可以了,如果实在不会写的话也是可以让专业人士帮忙写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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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监护权变更书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权变更书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变更监护权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区机场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区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区人民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
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讼,请求人民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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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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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变更监护权应通过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别程序的有关规定。
  所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是在监护人确定之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存在不同意见。而有配偶的无行为能力人,除非经过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或者经过指定由配偶以外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否则按照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由第一顺位的配偶担任监护人。因此,在离婚诉讼之前,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已经确定,即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变更监护权不是因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若不变更监护人就会产生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对监护人进行变更。
  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因此,未成年人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变更监护人不是指定监护,不得适用指定监护的规定,不能由有关组织指定。《民事诉讼法》虽未对变更监护权的程序进行特别规定,但是审理此类案件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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