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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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样得到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申请。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法院会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违约方过错程度等方面考虑。
法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对影响精神损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区别考虑,注重从实际出发。

(一)构成要件

1.自然人

2.侵害人身权益,并造成法律规定“可以救济的精神损害”

3.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1)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前的,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可转让或者继承

(2)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死者的近亲属就痛失亲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即身份权遭受侵害的,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3)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后的,如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由死者的近亲属就其自己遭受精神羞辱要求赔偿

4.通过诉讼主张的,须于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中一并主张

(二)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侵害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亲权、近亲属权、特定方式侵害配偶权、死者人格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属性及其例外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法律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必要的。法实务者在尊重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的同时,要利用理性的分析,严格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即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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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法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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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的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存在侵犯人格权和一部分身份权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违约之诉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受害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虽然也一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精神损害虽以精神痛苦的损害为条件,但并非是精神损害的唯一要件,如果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会使当事人赔偿范围不断扩大,一般也会超出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又难以确定。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要求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则上不承认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把这一认识绝对化,有一些案子如果单纯地以违约案件来处理,而且对原告只给予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话,就会显得太不公平。目前在这方面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现在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而导致游客不能很好旅游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有欠公平,因为旅游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合同本身有精神上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违约方理应给予旅游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针对这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当然,目前在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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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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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参考因素有哪些?
(1)损坏结果的严重程度。(2)过错方侵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过错行为的类型、行为动机、实施细节等。实施细节结合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虐待比一般家庭暴力更严重,侵权持续时间长,对受害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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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违约的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存在侵犯人格权和一部分身份权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违约之诉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受害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虽然也一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精神损害虽以精神痛苦的损害为条件,但并非是精神损害的唯一要件,如果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会使当事人赔偿范围不断扩大,一般也会超出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又难以确定。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要求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则上不承认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把这一认识绝对化,有一些案子如果单纯地以违约案件来处理,而且对原告只给予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话,就会显得太不公平。目前在这方面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现在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而导致游客不能很好旅游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有欠公平,因为旅游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合同本身有精神上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违约方理应给予旅游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针对这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当然,目前在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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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1、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在因过失、无知或无意侵犯他人精神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故意或恶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同样严重的精神损失时要轻一些,即后一侵权人比前一侵权人应支付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2、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同时,侵权人获得利益的多少是与受害人利益的损害成正比的,侵权人获利多,受害人损害程度大,反之,亦成立。
3、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精神利益的行为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场合和范围内实施,会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少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在朋友间或家庭中等小范围内侵害他人精神权益与在单位中或公共场所侵害他人精神权益之间;用口头散布与用大小字报、报刊杂志散布侵权言论之间,后一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比前一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承担更多的数额。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做出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对于遭受精神损害的所有受害人不论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而给以相同的赔偿,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5、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其各个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或社会后果严重,则应多赔;相反则应该少赔。
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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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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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时精神损害怎样赔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违约时精神损害怎样赔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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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能否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身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如果不考虑举证问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完全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如此,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受害人能否以违约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为避免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尤其是为避免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复杂化,没有必要为了法律逻辑的精巧而牺牲实务便利,因此,应许可违约之诉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违约责任能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真正问题在于:在违约行为没有侵害人身权益时,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虽然任何损害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各国原则上都不赔偿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理由是精神损害原则上只适用于人身权益,而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相去甚远。
其次,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人身享受或摆脱痛苦、烦恼,或者取得有纪念意义的服务(如承办婚礼、丧礼等),违约给他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德国法借助“非财产性损害的商业化”观念,将能够以金钱购得的利益(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等)视为财产,在对方违约时判决赔偿财产损害,实际上否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一些学者却将此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婚礼承办者违反合同,没有如约提供婚礼录像,使对方丧失隽永回味机会的,受害人也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获得财产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为使精神损害概念保持一致,另外考虑到这类损害赔偿的可赔偿性,这类损害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可通过有名合同对上述合同的赔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许可当事人在实际财产损害之外获得赔偿。另外,合同约定违约应赔偿精神损害的,因有助于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编辑推荐: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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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时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时精神损害如何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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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合同法中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中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这一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还无法明确判定其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要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合同损害赔偿制度的功用。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在于填平损失,其惩罚功能并不明显。那么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否也是同样的功用呢 学者富勒指出:所有这些要点可归结于这一公式:在对因信赖某合同而发生的损失寻求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不会故意使原告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得到完全履行时所应处的状态更好的状况。信赖利益论的创始人富勒在此虽然是强调损害赔偿的结果是不能使赔偿权利人在赔偿扣的境况好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但其却从反面说明了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未违约的一方能够实现其对合同的信赖利益,正如李永军教授所言:“正是由于损害赔偿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应该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如同合同履行后所应达到的状态。”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对特定的对方即有一定的信赖利益总信任能够从对方履行合同中取得相应的利益。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其利益就无法满足,故法律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这一的救济手段。既然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得到相应的信赖利益,那么《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呢
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
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目的说,理所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属于《合同法》第113条所含的损失。
对于第二种,即标的本身并非精神性质,而是因为对标的物的毁损或者加害给付等原因造成了精神损害,在此并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之损失。其原因在于,此种合同之目的并非精神性的,其不属于合同信赖利益本身。当然这种解释确实过于勉强,很难成立。但我们需要注意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之后段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事实上,对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作者认为其属于信赖利益原则的当然延伸。对于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违约方是无法在违约时预见的,违约方无从知道对方对合同的标的物本身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但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了,那么就另当别论,不过其依旧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可赔损失。
虽然第二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失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可赔损失,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竞合条款的规定使得第一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并不是没有救济途径。就提到的几个案件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得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就可以得到救济。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只要其构成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得到救济,而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几乎得到了支持。
原因在于,从违约方视之,其对合同也有信赖利益,正是其基于合同信赖利益本身的考虑,作为一个理智人的违约,在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减损的程度,并综合考虑自身利益,及违约是否对于自己不是最坏而作出违约行为。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需要保护,违约方对法律制度及合同信赖利益本身的信赖同样需要保护。法律本身就是在分配利益与风险,双方的利益风险法律都必须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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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 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 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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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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