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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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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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

自然灾害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它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等。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政府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 、其他补救措。

综上所述,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出现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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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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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免除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关于免责的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责任免除和发生不可抗力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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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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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轻微违约也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才能免除部分或免除全部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正常情况下违约的,没有所谓的轻微违约制度,只要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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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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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
1、约定的免责。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2、法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出现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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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弟他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因合同发生了一些纠纷,可能需要赔偿,我就来帮弟弟问下违约金可以免除吗,具体是怎么处理为好呢?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于违约金可以免除吗的问题
你们可通过一下方法解决:
1.先通过协商解决。
2.在协商不成情况下才去诉讼。接受庭外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
3.在此之前,请您找一个律师当面询问相关法律,这样才能有理有据,还有记住证据很重要。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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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
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有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有完全不履行行为和不完全履行行为。完全不履行行为就是根本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行为是指没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履行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前一种行为较为少见。

二,当事人要有违反集体合同的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企业或工会及职工在实施违反集体合同责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集体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都应当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在确定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时候,应注意把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与损害事实区分开来。在民事合同中,损害事实是违约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条件。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中,不能只把损害事实作为违反集体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损害事实只能作为承担多少责任的依据。因为,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短,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不少标准条件的履行与否,所产生的后果有些不是近期内就能显现出来的。
集体合同的签订流程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代表产生后,双方应确定协商议题。提出议题的一方,应在正式协商7日前,以书形式将本方议题送交对方。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草案文本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说明》、合同双方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具体劳动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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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1、约定的免责。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2、法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出现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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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及应注意的问题
1、不可抗力
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
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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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当地买房子的,但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时间延期交房的,目前对于免除逾期交房违约金是怎样赔付的,谢谢
[律师回复]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延期交房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可以约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有哪些,如何限制约定免除责任
[律师回复]
一、可以约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有哪些除《合同法》第39条、40条、53条外,法律并不限制何种责任可以约定免除。比如,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违约,如因轻过失而逾期履行,应当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所致违约,如意外原因和情势变更,合同法法定免责原因,但也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将意外原因和情势变更写入合同作为免责条件,成为约定免责条件。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也应当允许约定排除,(换句话说,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权益作出处分)。
二、如何限制约定免除责任当然,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约定免除责任也受到限制。具体有: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的违约,如属于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违约责任,属于无效约定。合同法不承认此类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3条之二)。
(二)约定对根本违约的免责,也属于无效约定。根本违约依据通说是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违约形态有拒绝履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认定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在合同法中无直接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以不承认根本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轻过失为出发点,以合同法第53条的精神,认定约定免除根本违约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第三人原因所致违约的免除也受到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合同中的违约方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第三人的原因不构成免责条件。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受第三人影响,诉讼中不能列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或诉讼第三人,除非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0、11条)。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原因所致违约,违约方免除赔偿责任或限制赔偿数额,在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受限。但如果允许对第三人责任的一揽子概括免除,就会构成对合同法第121条的违反,也等于取消了第121条。因此对第三人责任的免除应当具体化,即不能概括免除第三人责任,但可以对具体的第三人原因所致的违约约定免除。比如,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临时供电期间如发生第三人施工导致停电,供电方将积极检修,恢复供电,但不承担第三人施工产生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约定如双方认可,应当不受法律的否定。相反,供用电合同中如笼统约定“供用电期间因任何第三人原因导致停电,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直接取消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将不能发生有效的免责效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有两种,一是合同请求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一是侵权的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侵害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在第122条作了规定。这是中国合同法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体现二十世纪广泛共识的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融合。责任竞合是一项重要的规定,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机会和选择,但也为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请求权的选择会影响到对当事人的救济是否充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不足于作出正确选择,只能依赖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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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1、约定的免责。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2、法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出现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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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一方可以减免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那么对方当然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对于无偿保管行为你好 首先你所说“”我认为是可以减免的.无偿保管,保管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就是找了许久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才来百度的遇到一个案子张三和李四关系很好张三让李四把某种货物运到某地李四承诺张三在货物中夹杂了一沓现金(后来取证时李四承认张三告诉过他)李四到目的地后现金不翼而飞张三李四现在判决的是保管合同违约但是李四辩护律师想张三也有一定的过失能否以此减轻李四的违约责任寻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拓展一下思路,因此即使是无偿保管,当然是可以免于支付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偿的保管合同中,这种情况就类似双方违约。2,但是很显然对方显然是重大过失。因此如果是有偿保管。至于被保管人过失,我认为保管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的注意义务,被保管人是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的,双方违约对于应互相支付对方的等价赔偿,1.有偿保管,保管人依然应当赔偿被保管人的损失,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于保管合同又分为两类,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属于一种保管性质合同。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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