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要适用的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是指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而不是缔约之前或合同履行之后或者违约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所预见的损失。
2.减损规则。减损规则”的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
3.损益相抵规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是如果因违约守约方还从中取得利益了,那在赔偿时要把对方取得的利益去掉。
4.过错相抵规则。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互相抵消;一方过错大另一方过错下,互相抵消完后余额的那部分过错就是损失数额。
5.交易成本。无论这个合同是否缔结、合同是否履行都不影响交易成本的存在。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比较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可得利益赔偿等于受害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减去不可以预见的损失再减去人为扩大的损失再减去因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最后减去在经营时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可得利益的除外情形,至少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赔偿可得利益损;
第二种是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种是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
由于交易性质、合同目的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几种常见的情况予以说明。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在买方财务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一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月或年)平均经营利润;在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规范的情况下,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的(月或年)利润率。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
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例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在3年的时间内为被告的产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结果合同履行1年后,被告提出终止履行。此时,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就可根据经营1年的利润来计算其剩余两年的预期利润损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库从事经营,期限为5年,结果合同履行2年之后,被告提出终止合同。那么就可根据原告前两年的平均利润来计算其剩余3年的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转售合同必须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签订的。
综上所述,这个可得利益损失其实就是指的是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这个损失是包括了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以及转售利润损失,它也是有自己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标准和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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