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对有上述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吗?
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和财政部门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追偿对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国家赔偿费用进行补充;另一方面,通过追偿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法普遍规定的制度。
但是,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实践中,有时存在追偿难以执行、追偿效率低下等问题,以至于《国家赔偿法》有关追偿的规定被称为“休眠条款”。发挥好追偿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赔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已成为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规定,如果在义务机关进行了对当事人的审理之后还给当事人在刑讯时,因为违法使用武器,或者采取了其他暴力殴打的方式来造成公民的伤害,或者直接导致公民死亡,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追偿的,也就是要求义务机关进行赔偿。这也是义务机关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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