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认无效是否需要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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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合同不一定要撤销,若合同是以虚假表示签订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就属于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合同确认无效是否需要撤销

一、合同确认无效是否需要撤销

无效合同不一定要撤销,若合同是以虚假表示签订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就属于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或者因无效合同所取得非法利益,就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无效合同根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合同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时间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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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不一定要撤销,若合同是以虚假表示签订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就属于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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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相竞合的观点
无效合同制度创设的原因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过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对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依相生的关系,致使法律有时会出现重合之处。
对此,有人认为,二者应当没有重合的问题。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如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l合同法沙第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既享有无效合同请求权又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当然无效之行为,当事人只能主张无效而不能主张可撤销。另一种观点以TheodorKipp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某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也有人认为,不应允许当事人撤销无效行为,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的选择余地。但这种观点只是在诉权上解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如何判决的问题。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怎样正确适用
现在,我们分别不同情况作一分析。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
一,这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处,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则对此类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属于主动审查的范围,所以无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合同无效请求权,都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如果单纯地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我们认为,《合同法》第52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含义,首先,第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群体,其利益可能是债权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等广泛的合法权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条与52条部分重合的情况应当属于一个特例。
从法理角度来看,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在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但如果在债权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均有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与主张撤销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没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诈方以请求撤销时,人民对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在合同本身违法性比较明显的情形下,无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时必须要考量的。不能以存在欺诈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如果撤销权过期或撤销权人撤回诉讼,则一个违法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但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形成了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因此,有必要确定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二种情形一样,如果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则无论当事人是向提起合同无效还是撤销之诉,合同都应判定无效。
我发觉我们公司跟别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跟老板说了,老板让我咨询一下,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确认应由谁裁定?
[律师回复]
1、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者如区别如下:
(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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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还是确认合同无效?
撤销合同还是确认合同无效,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的,如果是符合撤销合同的情况的话,就可以撤销合同。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存在着欺诈胁迫等相关的行为,导致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话,那么是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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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相竞合的观点
无效合同制度创设的原因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过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对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依相生的关系,致使法律有时会出现重合之处。
对此,有人认为,二者应当没有重合的问题。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如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l合同法沙第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既享有无效合同请求权又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当然无效之行为,当事人只能主张无效而不能主张可撤销。另一种观点以TheodorKipp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某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也有人认为,不应允许当事人撤销无效行为,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的选择余地。但这种观点只是在诉权上解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如何判决的问题。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怎样正确适用
现在,我们分别不同情况作一分析。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
一,这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处,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则对此类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属于主动审查的范围,所以无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合同无效请求权,都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如果单纯地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我们认为,《合同法》第52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含义,首先,第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群体,其利益可能是债权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等广泛的合法权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条与52条部分重合的情况应当属于一个特例。
从法理角度来看,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在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但如果在债权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均有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与主张撤销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没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诈方以请求撤销时,人民对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在合同本身违法性比较明显的情形下,无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时必须要考量的。不能以存在欺诈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如果撤销权过期或撤销权人撤回诉讼,则一个违法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但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形成了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因此,有必要确定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二种情形一样,如果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则无论当事人是向提起合同无效还是撤销之诉,合同都应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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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相竞合的观点
无效合同制度创设的原因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过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对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依相生的关系,致使法律有时会出现重合之处。
对此,有人认为,二者应当没有重合的问题。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如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沙第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既享有无效合同请求权又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当然无效之行为,当事人只能主张无效而不能主张可撤销。另一种观点以TheodorKipp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某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也有人认为,不应允许当事人撤销无效行为,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的选择余地。但这种观点只是在诉权上解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如何判决的问题。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怎样正确适用
现在,我们分别不同情况作一分析。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
一,这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处,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则对此类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属于主动审查的范围,所以无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合同无效请求权,都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如果单纯地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我们认为,《合同法》第52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含义,首先,第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群体,其利益可能是债权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等广泛的合法权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条与52条部分重合的情况应当属于一个特例。
从法理角度来看,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在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但如果在债权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均有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与主张撤销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没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诈方以请求撤销时,人民对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在合同本身违法性比较明显的情形下,无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时必须要考量的。不能以存在欺诈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如果撤销权过期或撤销权人撤回诉讼,则一个违法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但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形成了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因此,有必要确定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二种情形一样,如果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则无论当事人是向提起合同无效还是撤销之诉,合同都应判定无效。
我一个朋友因为遗嘱公证被撤销,说是遗嘱无效。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撤销公证书确认遗嘱继承无效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公证遗嘱有什么效力?
判断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固然是为了防止伪造与篡改,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但最根本的还是要追求体现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这一目标。
以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应当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限制立遗嘱人通过其他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能力,可能导致最终的遗产分配无法体现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愿。
况且,《继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这里并未将公证遗嘱排除在外。既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为来变更与撤销公证遗嘱,那么也就确实不应该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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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如何确认无效或撤销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担保合同如何确认无效或撤销,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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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相竞合的观点
无效合同制度创设的原因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过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对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依相生的关系,致使法律有时会出现重合之处。
对此,有人认为,二者应当没有重合的问题。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如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l合同法沙第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既享有无效合同请求权又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当然无效之行为,当事人只能主张无效而不能主张可撤销。另一种观点以TheodorKipp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某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也有人认为,不应允许当事人撤销无效行为,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的选择余地。但这种观点只是在诉权上解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如何判决的问题。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怎样正确适用
现在,我们分别不同情况作一分析。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
一,这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处,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则对此类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属于主动审查的范围,所以无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合同无效请求权,都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如果单纯地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我们认为,《合同法》第52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含义,首先,第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群体,其利益可能是债权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等广泛的合法权利。因此,前面所述的74条与52条部分重合的情况应当属于一个特例。
从法理角度来看,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在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但如果在债权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均有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与主张撤销是不同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没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诈方以请求撤销时,人民对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在合同本身违法性比较明显的情形下,无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时必须要考量的。不能以存在欺诈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如果撤销权过期或撤销权人撤回诉讼,则一个违法合同就可能生效了。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但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形成了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因此,有必要确定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二种情形一样,如果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则无论当事人是向提起合同无效还是撤销之诉,合同都应判定无效。
购房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当事人有义务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两个关系紧密相连的又相互的合同。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定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后,银行就会把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的账户。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产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产,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在实践中银行一般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贷款的保证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回购义务。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2.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双方财产的返还或权利状态的恢复,已经人住的消费者应该将已经占有的住宅交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则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房款,已经收取的部分应该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财产状态将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无须其他人的协助,双方自己即可完成。借款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将一次性归还从银行的借款,然后不再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无须承担任何还款的义务。这个合同的解除与买卖合同不一样,它需要在除了银行与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开发商的协助下才能完成。消费者虽然从银行取得了借款,但并不直接占有这部分借款,银行借款通过转账的形式由开发商取得;如果要归还借款,必须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已经占有的借款,才可以实现归还借款的目的;银行只有收到开发商以消费者名义还来的借款后,才能认为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的借款合同才能真正解除;因此借款合同的解除与履行需要第三方协助才能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3.—般说来在逻辑和理沦上,消费者应该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返还首付购房款,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但是,买受人解除合同表明买受人从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脱离,放弃对住宅行使占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存在一种风险: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借款,那么消费者除了丧失占有房屋的权利外,仍然需要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尤其是如果开发商在此期间出现破产,那么消费者损失更为巨大。所以,在消费者要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也需要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时,应该与开发商以及银行都再签订—个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将有关事宜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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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法院确认吗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认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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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怎么撤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怎么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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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显示无效撤销了,经过这次事件以后,想问关于合同无效撤销,怎样认定合同无效,认定无效后我公司该承担怎样的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合同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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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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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撤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样撤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后应该怎样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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