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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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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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了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没有追认就是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签订合同进行认定,而这种合同一般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有的时候,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无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说,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所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是一个有效合同,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同时,《民法典》还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

一是催告权。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月的催告追认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二是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还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民法典》第145、171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无权代理人签的合同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解答,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力,要看被代理人追不追认,如果不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最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需要进行权力的认定和权力的赋予,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进行代理合同的签订时双方应该明确代理权限以及授权范围,明确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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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但一般来说,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签订合同之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行为人来进行承担。若是代理人被追认的话,就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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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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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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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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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不是无权代理
[律师回复]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有哪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履行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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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经过代理人追认以后还是有效的,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当前的这份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对于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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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签订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纠纷,老人生前留遗嘱A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退休之后,他大部分时间和女儿在一起。随着年龄增大,A担心自己随时会离开人世,如果不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害怕以后子女们为争夺财产而伤和气。2008年2月,经过慎重考虑,A立下遗嘱并签字。遗嘱中,A称要将位于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在农转非时获得的2.1万元安置费,全部由女儿王芬继承。老人还特别强调,做这个决定时,他很清醒,希望儿子和女儿能尊重他的意愿,不要因争财产而吵架。2009年12月底,老人抱病离世。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王芬遵照父亲的遗嘱,继承了父亲全部财产,并去相关部门领取了父亲的安葬费和补偿费,共计1万余元。父亲不会使用电脑,打印版遗嘱为代书遗嘱A去世后不到一年,王芬的哥哥王坤、弟弟王珍多次找上门,要求协商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王芬没有答应。随后,她被哥哥和弟弟告到。她被迫接招,和亲人法庭上相见。法庭上,王坤、王珍提出,父亲留给王芬的遗嘱为电脑打印件,当时父亲已经70多岁,根本不会用电脑,这份遗嘱应为“代书遗嘱”。无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签字,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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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状态。与无权代理相关的概念还有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这三种代理权是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一般来说无权代理状态下签订的合同待定,是否生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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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有哪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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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在《合同法》中,协议生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时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协议尽管已成立,但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生效进行了附期限或条件的约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权代表情形下,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会被推定为恶意,而恶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生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具体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签订买卖枪支等国家禁止交易的合同,类似这样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未订立合同,但从双方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为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有哪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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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没有效力的,当然如果能够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的话,那么合同还是会生效的,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那么合同就是没有效力的,并且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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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子代理人的签订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最早见于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须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追认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文字或行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作出。本人追认的方式:
(一)明确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果,即明示追认;
(二)通过本人的行为,有理由推定本人是同意的,即默示追认。默示的追认,可分为积极的默示追认和消极的默示追认两种。前者是指从被代理人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中得出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结论,后者是指缄默。积极的默示追认,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知情的被代理人自愿地接受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接受出卖的价款或收取交付的货物;

二,被代理人在其与无权代理人或
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中,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合法依据提讼或者应诉的;

三,被代理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最高《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消极的默示追认即缄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我国在法律上承认消极的默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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