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和判决执行的区别有什么?
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只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不是最后途径,也不是唯一途径。但是法院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司法手段;
3.仲裁和法院判决适用的范围不同,仲裁裁决范围小于法院判决范围。
4.收费不同,仲裁费用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法院的受理费相比仲裁费用要低,一些情况可以缓交、免交、减交。
5.权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无权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这两项措施仍由法院办理。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与判决执行的程序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提请劳动仲裁的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两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必须在六十日做出裁决。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半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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