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在于定义不同,分类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利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利息是指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而从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
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一、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1、定义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法律规定

民法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分类

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二、孳息的种类有什么?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下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和利息的定义,法律规定不同,孳息的种类有两个,第一种是天然孳息,第二种是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由于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被称为天然孳息,包括树结的果实;由于产生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被称为法定孳息。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1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5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1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2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1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5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1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2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8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方式不同,天然孳息产生的范围非常广,是依照物自然属性产生的;法定止息是依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归属权不同,前者由所有权人取得,后者需要按照当事人约定取得。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利息不处理好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所以说作为不当得利的利息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孳息一般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但利息一般只看其相应的利率,但两者也是有联系的,都是属于额外的收益,但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利息是由于借出资金而得到的报酬。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开了一家公司现在获得了不当得利还有利息,不当得利孳息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第
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对投资收益与财产孳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投资收益,财产孳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孳息和孽息的区别是什么
孳息和孽息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孽息本身就是孳息的误写误用,在司法实践中,孳息有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两种。比如房子出租之后所产生的租金,像这种就属于法定孳息,但是,类似于土地上生产的粮食、果树上结出的果木等,这些都属于天然孳息。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的孳息包括利息么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中利益和孳息,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
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
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
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原物与孳息的区分是什么?
原物与孳息是有一定区别的,但两者的区别非常小,两者都是有具体的定义的,且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们家里的一个陈叔叔之前的不当得利由于太长时间没有还现在有了利息,不当得利孳息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结构位置如何安排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不当得利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已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迫在眉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孳息和收益的区别是什么?
孳息和收益的区别主要有:收益情况不同、利润形成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孳息的认定,一般是属于由原先的物品所产生的收益,而收益则包含的范围更广,具体情况下结合实际的收益情况而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如何区分股息与红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股息红利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的货币金额,如每股多少元。但在上市公司实施具体分派时,其形式可以有四种:这就是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等。
财产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负债股利是上市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股票红利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在名义上增加了,但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大了,股票的净资产含量减少了。但实际上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没什么变化。
由于要在获得利润后才能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营业年度结算以后才从事这项工作。在实际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决算,一次在营业年度中期,另一次是营业年度终结。相应地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以便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职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范围内分派,且必须是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是学习金融专业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孳息违约金的利息需要支付多少,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
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