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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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法律判决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有权提出撤销的,但是这属于申请执行权力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对于被执行人是没有权力申请撤销的,除非能够证明执行案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无效证据。
被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一、被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二、执行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1、执行申请撤销提出后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执行申请的撤销虽应遵从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同时也应当遵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除对申请进行形式上即真实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合法性,即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如该申请属被他人胁迫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故意规避法律等情形,则人民法院审查后应裁定不予准许。

2、申请人撤销申请经审查认可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于终结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适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或停止执行,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银行账户的冻结。但对已执行完毕、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并无执行回转的义务和职责。

因为申请撤销的效力不应及于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之日,而只能从申请人撤销申请并获裁定时起。不能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免除或减轻对其的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行为人的认错态度等情况酌情处理。

3、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仍有权申请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与其他因申请人、被执行人客观方面如死亡、撤销、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引起的终结,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不能参照其他终结执行的情形断然作出此种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

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提出可以撤销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往往是以法院为主体,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应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法院不应过多进行干涉,也无须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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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市人民法院二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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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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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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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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