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公司跟劳动者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用人单位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员工每在单位工作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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