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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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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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庆节加班后公司不给加班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庆节的加班费是按照劳动者平时工资收入的三倍计算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国庆节的加班费,建议劳动者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一、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加班费也是需要算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事实上,如果在国庆节期间员工自愿加班,这种特殊情况肯定不能要求公司付加班费,公司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在公司的要求下加班。当然公司并没有权利强制安排职工加班,除非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理,一般情况下安排加班需要跟员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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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休息带薪休假,遇到用人单位工作原因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加班情形,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并支付三倍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国庆节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补休不给加班费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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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加班不给加班费算不算违法?
公司要求劳动者在国庆节上班,并且不给予相应的加班费。那就是属于非法行为。我国并不提倡强迫劳动,而且在法定假日上班本身就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法定假日上班的工资不能低于平时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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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庆节都打算去休息游玩了,也和女朋友约好了,又被单位给叫了回去,那么国庆节加班违法吗?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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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商业服务的行业,节假日是最忙的时候,特别是国庆节,那几天又忙又累,加班费也不说给多少,自己又不会算,想问一下国庆加班最低工资多少?
[律师回复]
一、国庆加班工资按最低工资算吗?
国庆加班工资不是按最低工资来计算的。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实践中,正确理解“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以标准工时为参照的,也就是以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为参照的。
(2)什么是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短,而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变更不及时,经常出现滞后导致约定失效。因此,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综上所述,国庆的时候国家是给所有人都放了法定意义上的假期,而单位此时要求员工不放假而在单位上班就是要给与其工资相对应的加班费的,而且在工资的水平之上还要乘以相应的倍数作为补偿的,而这个基准必然应该是员工的应得工资而不是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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