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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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被吊销之后诉讼主体资格依旧存在,只有在公司负责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完成了公司的清算流程之后其主体资格才会正式被消灭。公司被吊销之后应该及时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没有办理的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
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一、公司被吊销诉讼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公司被吊销之后主体资格依旧存在,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消失,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该法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仍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开展清算活动、进行诉讼等。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真正消亡。

二、公司注销所需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3)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公司被吊销之后应该及时的进行注销手续,到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备案之后对自己的公司资产进行审计以及清算流程,依次第员工公司,所欠税款以及债务进行清偿之后,有剩余的公司股东进行分配,之后公司依法注销,并且失去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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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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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朋友是做公司的,最近在忙那个公司吊销的事,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被吊销的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被吊销的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清算组成立前和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第、第184第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就是说在吊销后至清算组成立前存在一个时间段,若此时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那么将出现权利保护真空期,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这期间恰有一笔债权即将过诉讼时效,而清算组又尚未成立,公司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眼睁睁看着债权过诉讼时效,而这显然损害了公司本身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也进一步规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第45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才终止。可见,公司注销登记才是公司法人终止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虽然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但并未剥夺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对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此时的公司相当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其日常经营活动,而其组织机构依然存在,依然发挥作用,其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相当于清算组的职权范围,显然可以且应当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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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吊销了资格证吊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驾驶证吊销了资格证吊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驾驶证被注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恢复,有些情况是不能恢复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一款
第二项至
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
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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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吊销后诉讼主体还存不存在?
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如果被工商部门查到的话很有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让你在几年之内都不能重新申请,那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人还有没有诉讼的权力,那就来了解一下企业吊销后诉讼主体还存不存在?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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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公司被吊销是否还能作为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被吊销是否还能作为诉讼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吊销是否能作为诉讼主体?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责任问题。
1. 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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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的企业被吊销了,因为他卖假货。被查处了,现在对结果不服,想要上诉,不知道企业吊销后诉讼主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法》第七条等规定,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依法成立之时,即取得了双重资格:一是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经营资格。所以,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只是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而已,也就是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对此,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下称《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因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清算期间,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因为,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lt;lt;民法通则gt;gt;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可见,在清算阶段,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具体诉讼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若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依据《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若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则可依据《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和法经[2000]23号函规定,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在以该企业为被告后,再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当然,也可仅以该企业为被告。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综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范围内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只有经过清算、注销登记才能从法律上消灭其法人资格。
破产后,行政诉讼主体可以撤销诉讼诉讼资格吗
[律师回复]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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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还在吗?
公司被吊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还在的,公司这是被吊销之后,仍然可以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原告。但若是公司的法人去相关机构进行注销之后,就没有资格再进行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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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被吊销的公司是否有主体资格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争议被吊销的公司是否有主体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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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吊销执业资格可以再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执照,即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生吊销执业证书的最主要原因有三点,分别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行医。 另外,还有一些规定说明了一些需要吊销执业证书的客观情况: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医师资格是终身的。就是红本的资格证书是不会被吊销的。除非是作弊取得的资格证书取消了,那得重新考了。 一般处罚的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两年后重新考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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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被吊销的公司是否有主体资格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被吊销的公司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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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法行医罪,会吊销医师资格证吗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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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资格后债务承担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促进公司股东及时进行清算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公司法》首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并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如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需满足两项前提: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司法实践中认为,作为正常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应具备清算条件,公司的债权人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之情形系基于其他原因所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又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上述两项要件,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被吊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什么叫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合同。
  合同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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