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进行清算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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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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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法进行清算的标准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一般都是公司的重要文章、放测都已经丢失,并且无法进行回复,所以在清算的过程中,公司的财产状况以及债务等状况都不太清楚,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无法进行清算如何认定?

一、无法进行清算如何认定?

无法进行注销是一种清算不能的事实状态,是指由于公司据以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依照法定之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致债权处于无法清偿之境地。

第一、无法清算是一种客观现状,而不是一种主观感受,即便清算义务人有清算的主观意愿,愿意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致使清算行为无法完成。

第二、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继续清算已无意义。因公司主要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情形,并不同时要求具备公司账册、文件灭失。

第三、公司账册、文件灭失,且无法恢复。由于公司财务账册和交易文件的缺失,公司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均不得而知,致使清算陷入僵局,无法清算。

二、妨害清算罪的构成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相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以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清算义务人未就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的时点提供证据的,则应以在案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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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据以侵犯的财产,帐册等重要文件消失或者是已经损坏的话,那么就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来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这样就是属于无法进行清算的一种标准。那么债务人只能够自己来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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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 (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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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该怎么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 (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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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造成清算无法进行的情形主要是,公司的主要财产或者重要的文件灭失,公司财产贬值,公司灭失等,或者因为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清算无法进行,如果因为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无法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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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 (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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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该怎么进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可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有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3年、5年、8年不等。无固定期限,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解散,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哪个有权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权代理行为谁有权进行追认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么只有该他人才享有追认权。身份公开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毫无疑问,至于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认权,虽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争议,但一些判例坚持认为,只有身份公开的人才享有追认权,如果行为人没有披露自己正在为被代理人而实施行为的事实,被代理人的追认便是无效的。因为,民事义务不得由未披露的意图创设,或者建立于未披露意图的基础上。不过,反对者认为,不允许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追认,过于泛化了合同观念,进而否认了追认代理制度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存在的基础。
我国虽然也存在显明代理、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和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合同法》第403条)三种情形,前两种由于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第三人已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因而被代理人可以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这样不仅不会给第三人带来风险,而且也还是第三人所希望的。但是,对于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而言,本人的突然追认将会使不知情的第三人立即陷入不利境地,给第三人带来风险,因此,不应当允许身份不公开的本人追认。易言之,代理人在实施某项行为时,被代理人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或者可以被确定,否则,被代理人无权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任何人不得声称为将来某日存在的人而实施行为,即使他能合理地期待自己的行为被追认。因此,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只能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缔结契约,该公司成立之后,亦不能追认该发起人缔结的契约。因为,该契约在缔结时,公司尚未成立。
在我国,最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款)。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2款)。由此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公司可以追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代理设立中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除非该合同是为了发起人自己的利益所签。
三、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
享有追认权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复正常的人不得对在未成年时或患精神病期间由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同理,如果某一无权代理行为在公司拟追认时属于越权行为,公司也无权追认。委托人对于在自己不是敌国人的情形下由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也不能追认。由于追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能实施法律行为,因而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追认主体。
四、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追认行为要生效,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就必须知道与无权代理行为有关的所有重要情况,除非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愿意追认在任何情况下缔结的无权代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追认权的行使,以本人对此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但是,如果代理人虽有代理权,而其行为逾越代理权限范围,本人未注意及之,长期以来视为有效行为,本人在发觉代理人逾越代理权前的行为,虽不得视为默示之承认,但若其相对人由本人之行为必然推断,本人已承认此一行为时,本人就其引起之外观,自应负责,若拒绝承认,则有悖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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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破产清算无法进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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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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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行清算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无法进行清算的客观标准,一般都是是公司的主要财产已经消失,或者公司的状况,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已经消失不见。公司几乎所有的债权情况也不得而知。那公司就无法再继续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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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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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查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必须专门成立清查组织,具体负责财产清查工作。清查组织应由会计、业务、仓库保管等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由某个主管人员负责清查组织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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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清偿流程,如何进行清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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