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可以合并审理吗?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两个独立的案件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或者同一个标的物的,法院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合并审理可以有效提高法院诉讼的效率。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二、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联是什么?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在针对某一个案件时可能会有重合的部分,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如果认为两个诉讼请求满足合并审理的条件的,就可以进行合并审理,这样对案件的审理效率更高,且判决结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要求合并审理两个案件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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