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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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驳回上诉认定诉讼请求书,要写清楚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基本信息。还要写清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写出自己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等信息。
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综上所述,如果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争议,应该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提出上诉,而且在上诉之前,原告也要注意一下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比如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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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含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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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前段时间跟人打官司,判决结果出来了,我对一审驳回的请求不服,想再上诉,请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审原告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权限内,可以上诉。上诉状格式: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上诉状”或“上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
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 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对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俯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做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本上诉状副本 份; 物证 (名称) 件; 书证 (名称) 件; 证人证言 (姓名) 住址
诉状: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
以上是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范本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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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是由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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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因为一起民事上诉案件,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还想上诉,不知怎么写上诉状了,请问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 诉 人:小明(化名)
被上诉人:小相(化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4日(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申诉理由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小相书写“欠款确认输”的原因和3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
2007年5月7日,原告小相与被告小明签订《合股经营开采锰矿协议》,协议约定:
一、甲(小明)乙(小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股权各占50%。
二、财务公开,每月结算,随时享有查账及收入情况。
三、在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出股份或辞退任何一方的股权。
四、原甲方债权与乙方无关。
五、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另定。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伙之初至2008年8月12日止,由上诉人小明掌管合伙的资金,由小相掌管收支账目,并依协议约定每月结算,在此期间双方组织结算共十二次,合伙经营的收支账目一清二楚,不存在收支不符的现象。通过合伙结算,合股经营已有盈利,2008年8月12日之后,被上诉人小相要求掌管合伙经营的收支账目,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同意散伙并进行散伙结算,但被上诉人小相要求上诉人小明在散伙结算之前先支付补分合伙利润,上诉人小明即于2008年9月13日,先预支30万元合伙利润给被上诉人小相,并汇到小相的农行账户上,于下补分待散伙结算后多还少补。2008年9月22日双方约定在某某宾馆结算,有被上诉人小相的老同小丁在场见证,经过双方对账核算,结果上诉人小明应补给小相的合伙利润47万元,这是合伙期间各人应得的利润总额,上诉人小明于当天写一张便条给予确认,便条内容为:“经双方确认,小明应补给小相人民币肆拾柒万壹仟贰佰元正。今后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由于此前上诉人小明已预支了30万元利润给被上诉人小相,于是又在便条上写下:“欠的款项2008年10月底前全部退赔》”这里的写的“欠的款项”指的是余下的17万元利润。次日(即2008年9月23日),上诉人小明分别从农行和信用社汇给被上诉人小相7万元和10万元,之后上诉人小明便叫小丁向被上诉人小相索取所写的便条,但被上诉人小相以尚有一台选矿机没有结算为由拒绝退回便条。

二、(2009)上民二字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2008年9月13日,被告将催收的货款30万元从农行汇给原告入账。”这一判决认定是错误的,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首先,被上诉人小相向法庭提供十二次合伙结算的账目中没有这30万元的货款记载;第
二、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小相讲不清楚这30万元是什么钱;第
三、一审法院对这30万元款项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而上诉人提供了银行汇款单据,主张30万元是合伙利润款项,也得到证人小丁的证实。一审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该款项是货款并已入账,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三、(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从双方于2008年9月22日确认被告应补给原告人民币471200元的确认书来看,双方散伙时实际上已就双方的合伙进行结算。事后被告已给原告支付17万元,尚欠3012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提出确认书确定的471200元,是合伙期间双方所结算的利润数目,不是最终的结算数额,因原告不承认,被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这一认定,完全是从文字表民孤立、片面、简单地理解得出的判断,没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去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导致了判决错误。第
一、上诉人小明已于2008年9月13日,通过银行预支30万元合伙利润给被上诉人小相。第
二、2008年9月23日,即散伙结算后的第二天,上诉人小明将余下补分利润分别从农行和信用社汇给被上诉人小相7万元和10万元,至此,47万元利润全部汇给了被上诉人小相,汇款数额与确认书所写的数字相符。第
三、支持应补给被上诉人47万元了利润之后,上诉人小明又叫小丁向被上诉人小相索取所写的便条,但由于被上诉人小相心术不正拒绝退回便条.上诉事实有证据相互印证,而被上诉人小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小明尚欠30万。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特提前上诉。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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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上诉的理由,上诉的请求,上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签字,上诉状的书写时间,需要写在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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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驳回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所解决的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发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后不能再次起诉,但驳回起诉后可以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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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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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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