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二审法院对原审案件全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都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的,就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在审理后发现一审量刑比犯罪情节应得刑罚较轻的时候,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也会裁定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量刑有错误的;
2、原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后可以改判。
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又不能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2、原审程序不当的;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不服还可以通过再审救济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
1、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情形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2、终审法院自己启动:终审法院院长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裁判时,可以指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在下级法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的,或者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其他原审法院不宜审理的情况的,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
(二)再审启动的理由
1、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
2、原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
3、当事人书面申请了原审法院收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而法院未收集的;
4、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审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包括,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指定法定代理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原审司法人员有行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或者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审判的;
7、原审裁判有遗漏诉求,或者对没有提出的诉求作出裁判的;
8、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再审适用程序的确定
1、原审案件是一审案件的,则适用一审程序再审,再审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2、原审是二审案件,或者是提审的案件,则适用二审程序,得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决。
在裁定驳回上诉后,会出现以下情形;维持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具体怎么处理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分析。在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一律用裁定的方式;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是因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驳回上诉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则使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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