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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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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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的保护包括的内容是所有权。这里不仅仅是指占有、使用等相关的一些权利,还包括所有的权利,如果发生的物权侵权纠纷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当然了,也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
物权的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一、物权的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的保护包括的内容是所有权。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关于物权发生一些纠纷的话,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物权保护的种类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包括有自物权,还包括它物权,当然了也包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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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被公安机关抓去了,说是他故意毁坏财物,要被起诉到法院,请问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可以参考下下面的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庭前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刚才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被告人蒋某无罪,应做出其无罪的判决。理由如下:
  XX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刑诉[2007]104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350元,没有事实依据。2006年12月13日,豫CC7567雅坤特轿车受损后,XX县价格认证中心先后二次作出损失价格鉴定书,第一次损失940元,第二次损失2350元。但是第一次的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的第二天,即2006年12月14日,第二次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后的第57天,即2007年2月9日。第一次鉴定项目引擎盖扳金喷漆、后门左、右玻璃2块、后门玻璃防爆膜2块、玻璃拆装。这些项目不但有损失车辆司机姬华伟的询问笔录证实,而且还有二名公安人员于2006年12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第二次鉴定是在损失车辆被李某的司机从石寺派出所开走后的第30天,一个月的时间,车辆在李某的控制之下,提出漏掉项目了,要求重新鉴定,鉴定人员能采信吗?侦查人员能采信吗?公诉人员能采信吗?如果这样任何人损坏他人财产,哪怕是只有一元钱的损失,一个月后提出来损失项目不全面,全部损失在2000元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能这样认定吗?第二份价格鉴定书不但增加损坏物品的价格,而且还凭空捏造了前保险杠和三处喷漆的损失。真实意图是鉴定成损失在2000元之上。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被告人,使被告人被追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曾表示过对第二份鉴定结论没有什么意见,可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同真象相差太大,公诉机关不加审查就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明显在浪费诉讼资源吗?
  
二、辩护人没有收集证实保险杠及三处擦伤痕迹不是被告人所损坏的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调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这是一切公诉案件的举证原则。2006年12月14日,李某已经派司机将豫CC7567号车辆开走,这也说明对车辆受损失的项目没有意见,否则怎么会把车辆开走。此后,李某或者她派人占有、使用车辆是一项重要权力,被告人没有义务追踪车辆是否被他人损坏,公诉人提出辩护人应举出相关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把保险杠和三处擦伤痕迹损坏的证据违反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恰恰是公诉人应该证明这些损坏项目是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否则起诉书怎能指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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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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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合同知识】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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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长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吨以上至20吨的为二级长大笨重货物;
(3)货物长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为长大笨重货物。
2.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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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内容应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做辩护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只存在四条限制: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三、基本准备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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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辩护权包括了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以及回避申请权等内容,那么国家也是明确的规定了辩护权是被告人享受的最基础以及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被司法机关提起了诉讼后,也是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的被告事由进行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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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类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我今天大学刚毕业,家里叔叔给我找了个有关商业物业管理的工作,想请问下商业物业管理工作内容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物业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 熟悉管理处的各项制度,收费标准及其构成,熟悉小区楼宇结构、排列、住户的种类、数量、居住情况。
2、 热情接待业主(住户)和来访客人。对住户反映或投诉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业主(住户)请求处理记录》交综合管理部主管并跟踪处理,给业主(住户)一个满意的结果。
3、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监督和检查房屋的装修,及小区主要现场监控,发现违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在综合管理部《日巡查表》上予以记录,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4、 负责小区的公共钥匙和来入伙业主(住户)的发放工作,做好发放登记手续,填写《钥匙发放登记表》、《钥匙借还登记表》确保钥匙管理有秩、清楚。
5、 加强装修检查、巡查及时处理违章,对装修纠察及相关部门反馈或投诉问题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报主管确保处理到位。
6、 具体负责小区业主(住户)入伙接待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业主(住户)档案齐全,定期向资料员(文员)查询档案情况,如有缺漏应及时健全。
7、 定期开展访问回访活动,征求业主(住户)意见和建议。归纳总结业主(住户)意见,并向主管报告。
8、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小区,填写(综合管理部)《日巡查表》。
9、 对于拖欠或迟交管理费的业主(住户),要分析原因,耐心做好说服工作。使管理处收缴率达到目的指标。
10、 向业主(住户)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及时传达政府和公司的各项通知规定,配合公安居委会做好人口管理和计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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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对空置房的管理。
1
2、 完成主任或主管交代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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