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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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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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共有11种,消除危险就是其中之一,此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每一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也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吗

一、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吗?

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2、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5、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请求对方消除危险前提条件是直到自己起诉时,对方仍然有不合理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中,如果对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已经给自身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多种民事责任,比如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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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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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系统,该系统不仅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人民发现其有该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债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建议:债务人应当及时、积极的履行债务,以免陷入司法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信用等各方面,还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民间借贷黑名单多久能消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系统,该系统不仅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人民发现其有该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债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建议:债务人应当及时、积极的履行债务,以免陷入司法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信用等各方面,还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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