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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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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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买卖合同应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违约金或者是定金来进行赔偿。如果有定金,那么当事人违约之后,定金就要按照两倍来进行赔偿,如果是有违约金,那么按照违约金的30%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申请上诉来由法院裁定。
解除买卖合同如何赔偿?

应当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情况来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双方一旦签订买卖合同,那么就必须要遵循买卖合同中的规章制度,如果是有其中一方违约,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通过继续履行合同来承担,同时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当事人直接进行赔偿,可以按照违约金也可以按照定金来进行赔偿,具体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再做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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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后如何赔偿?
解除买卖合同后的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需要赔偿合同中规定标准的违约金,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有关赔偿的违约金不得超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具体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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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上个月以70万元的价格买的一套在四环的二手房,我觉得还很不错,所有的家具都是齐全的,昨天房东告诉我这个房子不能卖了,说给我一万块钱的补偿,我同意了,那买卖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合同就无效了吗?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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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有找买家购买了她的二手套房,已经交了全款了,可是上个星期她跟我说不想卖了把钱都退回了给我,我想知道作为违约方,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差额怎么计算?要赔我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并行不悖
  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各国立法及理论依据稍有差异。法国、日本、意大利、2002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均认可解除合同可与损害赔偿并存;而瑞士债务法一方面不承认合同解除情况下存在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则允许非违约方请求因合同解除所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
  我国立法及学理历来认可合同解除可与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存的理论依据上,观点不一。观点一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已经溯及消灭,但是客观上确实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在损害赔偿范围内对溯及效力加以限制,拟制合同尚未消灭;观点二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溯及消灭,进行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并存的亦为信赖利益的赔偿;观点三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并不溯及消灭,由于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后并不消失,可与合同解除并存;观点四认为,合同权利可划分为基础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只是解除了合同中的基础性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救济性权利义务的继续有效,因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中救济性权利义务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关于救济权利义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由于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而不属于信赖利益,其是否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尚存在争议。
怎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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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赔偿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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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怎么解除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按照《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 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 第九条 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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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买卖合同后如何赔偿?
按照原来的土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定金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双倍的定金来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在最开始签订合同时没有谈到违约金,那么最终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30%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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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去年在外地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因为对方逾期交房,我姑姑现在准备要解除合同,我现在帮忙给问一下卖房者想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范文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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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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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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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现在准备买一套房子,我姐姐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姐姐准备解除合同去了,我姐购买房子的时候,姐姐的房屋买卖合同要解除,买卖合同中卖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定解除
这种解除合同的方法较为复杂,主要是针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以下4点: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内容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一点主要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由于房价上涨造成卖方明确告知买方房屋不继续出售,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例如:双方约定在某一具体日期之前,买方支付房款。而在该日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经过多次催告,买方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卖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例如:卖方出售的房屋有抵押但未告知买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我买了一套房子之后,住进去发现房子的质量很不好,我就不想要了,现在想要解除这个房子,但是不知道具体解除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解除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
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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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要求违约金或者是定金的赔偿,即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此时未违约的一方是可以在合同解除之后请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如果是违反定金罚则的,即可以请求支付定金,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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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货物批发商,今年上半年朋友给一个客户批发了一批货物,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等到货物到客户手上后,客户想要解除买卖合同,请问买卖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吗?
[律师回复] 赔偿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合同法并不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损失。
(2) 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所支付的不合理开支。至于什么是“合理开支”,则应根据交易习惯等标准综合评判。
(3) 损害赔偿的主旨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在这些利润的计算中应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获取这些利润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以可得利益是净利,而不是毛利加上为获取这些毛利所应支付的费用。
(4) 损害赔偿要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比如因投资中断使工程停工,减少材料费、劳务费等开支。这些由于违约而节省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5) 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可以适当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6) 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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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前段时间因为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对方违约了,迟迟不给赔偿违约金,问一下卖家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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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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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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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手上有两辆汽车,全部都不是很新的,想要去打发掉其中一辆,有人便宜看中,就想要直接给对方了,还签订合同了,现在却反悔了,那解除买卖合同票据无效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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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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