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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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存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网络购物平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除合同明确约定之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出现此类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消费者与商家因为买卖合同中商品的质量、付款或者发货方式方法、时限要求、产品假冒伪劣等相关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可以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处理。

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处理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四种处理方式,其中,诉讼解决是最有效并且具备法律效力的选择。

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形式:

1、协商解决。签订合同的双方,因为合同的相关问题产生纠纷的话,首先需要双方以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同意的解决办法。遇到合同纠纷不能消极拖延,也不能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进行应对。合同纠纷律师建议大家应该按照平等磋商的原则,不影响今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这样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2、调解解决。如果合同双方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那么双方可以在第三方的住处之下,由第三方对合同纠纷双方进行说明和劝导,使得合同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合同纠纷。

3、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发生争执的时候,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或者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铜鼓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如果决定使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的话,就必须要注意三个问题: (1)仲裁期限。 (2)仲裁机关及管辖。 (3)仲裁效力。

4、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协商无法解决之后,最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担心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可以直接选择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纠纷双方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合同纠纷双方的问题进行判决,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不执行判刑的话,自己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买卖是民事行为,任何一方在合同签署之后,对合同履行义务或者约定内容条款等存在纠纷的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此种情形双方可以再次就合同之中的异议项进行协商,对于依旧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那么需要按照双方之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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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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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拍卖纠纷案件的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拍卖纠纷案件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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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商事吗?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虽然我国有商事纠纷诞生事纠纷,总体来说是以盈利关系为展开的,并且商事合同纠纷其实也是属于民事纠纷里特殊的一种,如果出现了买卖合同纠纷,建议当事人双方先协商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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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竟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简言之,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买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在买卖法上,有人称其为一种公卖形式。  
(一)拍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其纳人有名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因拍卖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是,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于1996年7月5日就已经制定颁布了《拍卖法》(于2004年8月28日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这是我国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拍卖法》中关于拍卖的规定属于特别法规定,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规范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审理拍卖纠纷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拍卖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拍卖效力的认定规范  1.拍卖成立的认定规范  拍卖与一般买卖有所不同,其成立需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为保证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保证拍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拍卖的表示。即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开始拍卖时所作出的拍卖表示。一般而言,拍卖的表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引诱,所以拍卖人发出拍卖的表示只是引起竞买人的竞买,而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认为未达到保留价时也可以不拍定而停止拍卖,撤回拍卖的标的物;但是拍卖标的物无保留价的,推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必须拍定,即在此时拍卖人须接受其拍卖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二阶段是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人发出的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拍卖人应受应价的约束,但是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前一应价即丧失其效力,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也即属于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应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力。  
第三阶段是买定的意思表示。《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褪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定后,拍卖即成交。拍卖成交亦即买卖成立。一般情况下,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拍卖人关于买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这种承诺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最高应价人即为买受人。  2.拍卖效力的认定规范  对拍卖效力进行判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法律对拍卖标的物的限制性规定。拍卖标的,是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买人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拍卖作为一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与透明性,大多数可用于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均可以作为拍卖的标的。但是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一般而言,用于拍卖的物品,多为一些品质不易标准化的,或者难以长期保存的商品以及价值难以确定的特定物。在我国,除了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不得拍卖,限制拍卖的物品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方能拍卖以外,其他物品或者有关财产权利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对于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用于拍卖的,则应当认定拍卖无效。  其二是关于拍卖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拍卖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物品,并收取报酬的当事人。虽然《拍卖法》第10条规定,拍卖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60条规定,违反《拍卖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对于一些零星、小额的拍卖活动,我们认为,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不宜仅因此而认定拍卖无效。另外,虽然《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拍卖法》第63条仅规定,违反《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法律后果,仅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所以《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拍卖效力的强行性规范,违反此条规定并不导致拍卖无效。  其三是关于竞买人的资格限制问题〕竞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要约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拍卖人对竞买人条件的限制,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当认定该限制行为有效。虽然《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是《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拍卖法》第22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也是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而不是认定拍卖无效,所以此条规定也不是关于拍卖效力的强行性规范,不应据此认定拍卖无效。  3.拍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拍卖合同成立后,发生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拍卖的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时交付价金(拍卖公告中另有声明的除外),或者以其他清偿方法支付价金。
其次,在任意拍卖(即指标的物所有人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中的出卖人,应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拍卖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拍卖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该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三,关于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是一致的,即动产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及法律规定的部分动产所有权是白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亦按此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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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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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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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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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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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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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还是商事纠纷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纠纷的话是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处理的,如果出现什么违约情况造成对方有经济损失的话是可以到管辖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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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属于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权纠纷,此属于第一类—合同纠纷。避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看清楚房屋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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