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①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
②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③这些权利义务包括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2、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②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该条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
②两年中,如果用工单位合同期限已满,派遣单位可以把劳动者派遣到其它单位工作。
③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需要和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在合同中写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的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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