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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这一点与违法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选择合同有效的权利,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生活中,有好多人的好多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也有一些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些智力有缺陷、未成年儿童、或是那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们的好多行为别管造成了多大的恶果,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的受害者就比较无辜和可怜了,所以平日里遇到这类的人,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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