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劳动局劳动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什么?
不一定要到劳动局领取,但合同一定要经劳动局审查并留存备案,反正要去劳动局,那就不如领用劳动局的合同,也免得自己起草了(还得经劳动局修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去劳动局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
法律没有强制个人的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即使不备案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劳动合同有哪些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要到劳动局备案,这个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只要双方出于自愿、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现在一些单位在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时候,需要将合同带到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这个是不需要到劳动局去领取的,只需要员工和用人单位进行签订就可以了,但是劳动局所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是最规范的,只要双方出于自愿、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现在一些单位在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时候,需要将合同带到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