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值班律师是不可以进行阅卷的。但是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该为值班律师的会见来提供便利。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阅卷的。
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吗

一、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吗

不可以,法律没有赋予值班律师阅卷的权利。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12条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量刑情节的材料。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值班律师是不享有阅卷的权利的,但是作为辩护代理律师是享有阅卷的权利的,这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当事人。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才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值班律师是享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吗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4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3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0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6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1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5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0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2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8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有阅卷权吗
值班律师是有阅卷权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值班律师就可以依法查阅跟案件相关的材料,法院及人民检察院都应该为值班律师查阅材料提供便利。除此之外,值班律师还有跟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权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有阅卷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有阅卷权吗,值班律师的职责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值班律师阅卷权是否影响诉讼效率?
中国法律规定,值班律师拥有法律帮助权以区别于辩护权,对于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等实质性的辩护权利,自然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效率,但是出于合法辩护权的法律保障,以及值班律师的定位及其享有的权能得到有效发挥,理应得到权利满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吗?
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的,但是不可以摘抄复制案卷。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指派辩护的规定中,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律师调阅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聘请值班律师或其他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则经被追诉人委托,费用由被追诉人承担;若不愿意聘请,则由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值班律师咨询和提供建议的辩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弟弟才13岁,还未成年,却因盗窃巨额财产被取保候审 ,因为他有自首情节,而且积极赔偿,所以取得谅解书,并没有判重刑,代理申诉辩护能否阅卷的,案件律师阅卷权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在三大诉讼法中关于申诉阶段律师的一些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律师在一二审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申诉阶段存在的律师都可享有。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申诉阶段阅卷权:“······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从何时开始?
上述规定提到了“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这里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申诉复查立案呢?还是指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
律师申诉阶段从法院、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开始。
这里我们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方面关于申诉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一、“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规定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有两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没有关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规定,无法确定“经审查决定立案”所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可以看出:
1、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立案审查;
2、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处理结果是“决定”,而不是“立案”。
具体说“决定”是指
1、决定重新审判;
2、书面通知驳回。
因此,《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提到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
二、“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
我们再来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申诉案件,首先经过审查(初查),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审查结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7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弟弟才13岁,还未成年,却因盗窃巨额财产被取保候审 ,因为他有自首情节,而且积极赔偿,所以取得谅解书,并没有判重刑,未成年人盗窃,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笔录格式是啥,阅卷笔录的制作咋办
[律师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