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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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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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工资是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一方面构成违法用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吗?

实务中加班费包含在月度工资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仅约定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月度工资中以及同时约定每月加班的总时间。

1、仅约定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月度工资中

当事人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加班费已包含在月度工资中,不再另行计算加班时间和计发。此种操作方式相当于在表述,每次的月工资已经“买断”了劳动者在该月的所有加班时间。但是对于劳动者每月加班工时,劳动合同中并不约定。

用人单位此时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并不明确,但是明确了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相当于明确了加班费计算标准。虽然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有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但是,加班费的权益系劳动者的实体权益。劳动者对于该项实体权益有自主处分权。因此在劳动者同意按照此类表述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的,其加班费是可以按照此种约定方法执行的。

实务中有的法律人认为,上述约定系变相对劳动者实施了综合工时制计算工作时间。未经审批后执行该条款,属于无效约定。综合工时制是以某个周期内的工作实际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计算方式。该计算方式中,个别周期可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但对于本文所述的加班费计入月度工资的计算方式,工作时间仍然按照标准工时制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方式计算,超过法律允许时间限的行为属于违法用工,而非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所以此种认为上述约定属于适用综合工时制的观点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并不相符,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无效条款。

基于上述情况,劳动者再以存在加班为由,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将很难再获得支持。即便如此,上述约定中所述的加班费包含在月度工资中,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不需要再额外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每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一方面构成违法用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而用人单位以已经计入月度工资为理由答辩的。如果按照月度工资标准计算的时薪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该约定实际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2、约定包含于月度工资的同时,约定每月加班时间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在月度工资条款中约定加班费已经包含在约定月度工资条款中的同时约定每月加班时间。此时的每月加班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此种约定能否超越劳动法关于最长加班时间的规定呢?

回答是否定的。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系具有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超过该限制的约定系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仲裁实践或者司法实践中并不认可该超越部分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每月加班时间在法定标准以内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当然的约束力。用人单位超过该约定时间限制安排工作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不执行(法定原因除外)或者虽同意履行,但可以另行主张加班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需要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系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收入,并不包括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已经提前计入月度工资的情况而言,用人单位如果要主张剔除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者所确认的工资结构,即需要明确哪一部分属于加班费、哪一部分属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然而对于该种约定方式而言,实际上是无法分离出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的。而在用人单位未尽到该举证义务的,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中将无法剔除加班费数额。

其实此项情况不仅涉及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争议,在工伤待遇纠纷及其他相关纠纷中均涉及此类问题的处理。因此,此类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操作不当,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基于上述两种劳动合同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警惕上述劳动合同条款存在与否。

如果发现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上述条款的,应当谨慎对待上述劳动合同条款,充分预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结合自身情况与用人单位沟通是否执行该条款或者对该条款实施修订。其实从实务中的情况来看,一般在劳动合同中具有上述条款的用人单位往往存在加班较多,加班时间较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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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
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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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
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每日的工资15
2.96元(3200/20.92),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
9.12元(15
2.96/8).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
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
9.12元(15
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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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
8.24元/小时(1
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 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
7.36元/小时(1
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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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小时×8小时+5
7.36元/小时×3).而不是45
8.88元(5
7.36元/小时×3).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仍然以例2为准,你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在5月份,你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你的加班时间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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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元(24×5
7.36),其他4
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
9.02元[(6
6.6-24) ×3
8.24].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仍然以例2举例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时间为24小时,则单位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137
6.64元(24×5
7.36).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例如你所在单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单价是3元,单位制定的定额是每天12件(注意! 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资应当是
4.5元,休息日应当为6元,法定节假日9元.同时请注意,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例如,一个员工2006年7月15日到2007年6月30日在龙岗的一个工厂里面做成衣,每件单价
1.2元,工厂的劳动定额是每个小时做3件,那么,这个工厂就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员工的工资,因为他的时薪只有
3.6元(
1.2×3),低于龙岗地区这个时段的最低工资
4.02元/小时的标准。凡是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都属于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改进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点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现计算方法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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