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欺诈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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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属于欺诈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的,欺诈在法律上指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而言,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者虚构劳动合同的签约条件的行为构成欺诈。
什么情况属于欺诈劳动合同?

一、什么情况属于欺诈劳动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很多劳动者都知道,劳动者基于欺诈或者受到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法律要点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注意这里的劳动合同不仅指劳动合同文本,还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偿协议、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的各类附件等。实务中存在不少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而认可劳动合同的某项约定的情况。但遗憾的是不少劳动者并未能成功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将该类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认定无效。

胁迫指的是当事人以某种不利后果的可能到来要挟对方当事人做出不利于己方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实务中此种情况一般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过程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实施调整,要求劳动者确认同意。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则对劳动者实施绩效扣罚、辞退等处理。这种以不良后果要挟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二、如何举证签订合同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

明确了欺诈和胁迫的法律内涵,我们在取证证明用人单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方面就有了基本的方向。依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基于上述规定,法院在确定是否采信劳动者所举证的欺诈或者胁迫证据方面持的是宽容态度。即,劳动者所进行的上述证据只要能够按照日常生活法则,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下面我们结合欺诈和胁迫的特点提供如下操作要点:

关于欺诈的取证劳动者要尽可能做到视角前移。所谓视角前移指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洽谈劳动合同时就要考虑对用人单位欺诈签约的风险防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合同重要内容的事项时,要注意留取一定的证据。这些重要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薪资、考勤等方面的事项。

劳动者对于已经存在入职意向,但尚未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对其招聘中的各项承诺及与用人单位代表的沟通记录进行取证保存。这些取证保存包括:招聘信息的截屏、微信沟通记录的截屏收藏、重要谈话的录音保存、offer邮件的在线保存等。

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来得及进行上述取证,则需要在发现自己受到欺诈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前先进行涉欺诈事项的沟通及录音取证或者微信等沟通记录取证

劳动者进行上述沟通时要注意措辞,不要引起用人单位代表的警觉导致无法完成相应取证。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操作最为便捷。劳动者可以取证询问用人单位代表,并指出不能接受的条款。劳动者询问如果不愿意认可该条款可能导致的后果。用人单位代表如果能够明确,则可以作为证据。用人单位代表如果故意不明确,劳动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引导,让其说出相应的不良后果。当然上述证据最终能否作为证明胁迫类证据,还要考虑用人单位代表对于不良后果的具体表述。但先进行证据内容的获取是能够对其法律评价的前提。

对于胁迫事项具有紧急性的,劳动者可以暂时停止签订。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某用人单位为不让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故意让张某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续签的决定,并在意向决定书上签字。而意向决定书及拟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多达十几页。张某提出看完相关内容并认真考虑后再签字。

证明用人单位实施胁迫的其他取证方法要结合个案进行确定。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升自己的被胁迫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服从用人单位在要求签署此类法律文件时的任何催促式逼迫。

任何取证都不及劳动者在签约前的谨慎更为重要。如果劳动者基于谨慎而未签订某项涉劳动合同文件,则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不会发生。建议在外打工的劳动者,包括在高楼大厦里的职业经理人或者建筑工地上挥洒汗水的农民工朋友,在用人单位让签任何文件之前,先给出自己不少于一分钟的思考时间,再确定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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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构成欺诈,欺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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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会构成欺诈
1、客观要件欺诈行为是欺诈在客观方面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客观方面的欺诈行为存在,就意味着中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实际侵害,欺诈就不可能存在。只有当行为人欺诈的故意已经通过具体的欺诈行为表现出来,并且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广告欺诈。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决定了欺诈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尽管欺诈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作为与两类。所谓作为,就是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欺诈行为。作为的形式是欺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所谓,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据有法律上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欺诈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的发生,只要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可。因为欺诈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欺诈行为认定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确定,是根据主观标准还是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呢主观标准是根据特定受欺诈人的具体情况,而客观标准是依据欺诈是否可能使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可能产生误解来判断的。主要采用客观标准,有利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掌握,因为客观标准不仅易于把握,而且会使执法、司法人员设身处地思考他若是受欺诈者,自己会作出何种反映,同时客观标准会使人更容易考虑到受欺诈者是哪一类人。
2、主观要件欺诈的主观方面也是欺诈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欺诈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构成的。欺诈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欺诈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所谓欺诈故意是欺诈的主体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根据认识和意志因素方面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欺诈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到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到使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使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希望”是积极追求使他人上当受骗的一种心理状态,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这一心理状态和特点和欺诈的目的是一致的,欺诈行为人对此有强烈的愿望。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行为人只能认识到使他人上当受骗的可能性,而不能认识到其必然性;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是放任使他人上当受骗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消极的、放纵他人上当受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在欺诈的构成要件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其行为的构成,但是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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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行为因欺诈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将其恢复到欺诈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一般认为,返还财产为欺诈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2、欺诈行为常常因触犯多个法律部门的规定,从而将使行为人承担民事的、行政的乃至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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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美兰认为,王某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王某的工资构成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底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工资亦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支付。
公司称女职工欺诈再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王某为了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刻意隐瞒,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某离职时还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某绩效工资。
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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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属于价格欺诈的情况是商家在商品价格上虚假标价,标价不清楚,所谓的打折是弄虚作假,不履行之前已经标注好的价格,或者价格虽然低,但销售的产品质量是有问题的,同样一件产品,标注两个或三个不同价钱的这些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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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哪些行为属于商品房欺诈,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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