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少的,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调解或者起诉处理,具体方式有: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劳动合同工资形式具体有哪些
工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奖金、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等级以及工资标准检验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具有几个特点:
1、直接以劳动时间计量报酬,适应性强;
2、考核和计量容易实行,具有适应性和及时性。
3、具有时显的不足,即不能直接反映劳动强度和劳动效果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工资形式的差别,并不改变工资的本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计件工资。计件工人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2、间接计件工资。按工人所服务的计件工人的工作成绩或所服务单位的工作成绩来计算支付工资;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5、累进计件工资。工人完成定额的部分按同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则按累进递增的单价计算工资;
6、计件奖励工资。产品数量或质量达到某一水平就给予一定奖励;
7、包工工资。把一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预先规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资额包给个人或集体,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资。
(三)、定额工资
定额工资是按照劳动定额完成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四)、浮动工资
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
职工工资随着职工劳动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动。浮动工资总额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贴和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资总额中浮动部分的构成。
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一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从工资的本质形态来说,他的工资应该是浮动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过去很长时期内,职工的基本工资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上就成为固定不变的了,致使职工的基本工资与其本人的实际劳动贡献和企业经济效益脱节。80年代初期,遵循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的指导思想,许多企业探索试行了浮动工资这种新的工资分配形式。这是一种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好坏、职工劳动贡献大小紧密联系起来,并随之上下浮动的工资形式。
(五)、奖金
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补贴,以现金方式给予的物质鼓励。
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六)、津贴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地区津贴;
2、野外作业津贴;
3、井下津贴;
4、夜班津贴;
5、流动施工津贴;
6、冬季取暖津贴;
7、粮、煤、副食品补贴;
8、高温津贴;
9、职务津贴;
10、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需要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认定,特别是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后期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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