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几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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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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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采用三种方式,第1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第2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3种是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可以不经过对方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几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几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辞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特别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权: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怎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2、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3、法定解除,即基于法定的情形出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和用人单位单方面)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所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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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种类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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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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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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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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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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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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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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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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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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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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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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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在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违约,并符合合同中有关退房的约定,购房者不但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违约,购房者想退房,在没有取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按合同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没收定金。
  
(二)办理退房合同注销要缴纳哪些费用?  
1、办理退房合同注销须收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2、办理预售证需10个工作日,办理增减名、退房、转让需要五个工作日。  还要提醒购房者注意,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此外,最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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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标准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当然,这里的过错,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因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辞退而一言,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种类,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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