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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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的依据不充分或者是给付的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的执行内容和申请执行的依据双方不相符合,或者是法律文书根本就还没有生效。没有生效,就不能够马上去申请执行,否则是会被驳回的。
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情形有哪些?

一、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情形有哪些?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对于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二、执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想要执行申请,那么法院必须会在这之前下达一个法律文书,从法律文书下达之后,当事人才可以在被执行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时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的文书根本都没有下达或者是当事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和依据根本都不相符合,那这种情况肯定是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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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也履行完毕该协议中义务的。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4、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超过2年之后提出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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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4、本重复立案的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对于本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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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与不予执行不同。驳回执行申请适用于立案时本不符合立案条件,却被立案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予以适用。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4、本重复立案的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对于本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执行异议复议怎么撤回被驳回的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要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很多时候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法院判决执行驳回起诉的上诉状的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
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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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也履行完毕该协议中义务的。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4、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超过2年之后提出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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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裁定驳回的情形有哪些?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其他情形。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后,原告再次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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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被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给驳回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 议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决定驳回行政 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形:
  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该情况下,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说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才是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某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政策有异议,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该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来作出解释,不是海关的法定职权,于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该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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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 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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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情形有哪些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比如说此种行为是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者是属于民事争议的处理,但是仅限于调解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这个时候也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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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驳回起诉问题,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驳回
[律师回复] 驳回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即予驳回。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5、不属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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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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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的发明专利属于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权的。2、申请的发明专利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3、申请的发明专利并不是新技术方案的。4、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任何要求的。5、申请的发明已经被授予了其他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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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想驳回申诉,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驳回申诉裁定书是怎么写的,情形有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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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的介绍 在人民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申请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一般不需要预交,可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驳回执行的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的介绍 在人民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申请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一般不需要预交,可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上诉被驳回的情形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诉被驳回的情形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诉被驳回的情形是如何的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后,原告再次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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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续展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申请商标续展被商标局驳回,就是指不符合续展条件,从而被驳回了申请。按照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已经超过了宽展期才提出续展申请的。2、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3、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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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驳回执行异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的介绍 执行异议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是指人民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申请中止审理中被驳回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中止审理被驳回怎么办 查看下驳回的原因,如驳回原因合法合理,就放弃申请;对驳回原因不同意的话,则可以上诉。 中止审理原因 中止审理是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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