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什么业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指的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对方当事人从事贸易活动,也就是为委托人来进行买入物品或者是卖出物品,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如果在过程中,行纪人因为自己的因素导致委托人受损,那么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什么业务

一、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什么业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保管义务;办理委托事务;检查义务即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纪录;遵守指示的义务,即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法律责任,即行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行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

行纪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也是需要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在订立的时候不是必须要使用特定的方式来进行订立,也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来进行订立,订立成功后委托人和行纪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什么业务
一键咨询
  • 175****81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0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6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6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2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4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后委托人不付钱怎么办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了行纪业务之后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经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行纪合同当中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行纪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如果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不仅享有留置权,还可以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什么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如何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间接委托和行纪合同包含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委托和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
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但是,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2.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3.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4.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5.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6.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委托人跟行纪人签订的行纪合同是从合同吗
行纪合同并不属于从合同,实际上行纪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不过行纪合同具有比较鲜明的法律特征,是行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给委托人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在形式上类似于委托合同,但行纪合同不等于委托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撤回委托行纪人怎么办?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委托人撤回委托的时候是可以催告的,行纪人在委托人不取回该物等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若是没有及时受领并且在催告之后还不行纪人是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
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但是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的忙,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
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但是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的忙,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怎么处理委托事务,中途需要变更委托事务怎么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
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但是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的忙,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纪合同委托人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吗?
由于行纪合同里面的委托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不能代为提起诉讼,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验收权,指定委托物价格的权利,在履行行纪合同义务时,委托人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合同委托人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纪合同委托人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吗,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有什么要求?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行纪合同是为委托人从事什么业务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