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履行流程中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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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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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履行流程中出现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是首先看是否有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管辖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行纪合同在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在订立以及履行等过程中也极易产生纠纷,此时我们是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归责原则等规定的。
行纪合同履行流程中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一、行纪合同履行流程中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如果在行纪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应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委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纪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行纪合同纠纷中,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遵从约定。如无约定,则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纪合同,这个词似乎大家都很陌生,行纪合同,是帮助委托人从事一些贸易活动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并接受报酬的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该合同中,行为人如发生法律后果的,由行纪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此时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行纪合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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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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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能怎么确定诉讼管辖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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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多个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多个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多个合同履行地的人民均有管辖权。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
3、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
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管辖的复杂情形。
本来一个案子解决问题,现在变成三个案子,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均增加。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2、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定约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4、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变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案件管辖、合同法管辖、合同管辖规定
1、购销合同履行地按如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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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
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主合同由仲裁机构关系,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注册地管辖,个人保函由个人常住地管辖的复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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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包括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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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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