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怎样算合法强拆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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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强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有关事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裁决。裁决之后如果同意裁决的话,那么才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在同意拆迁的过程中,还需要经过听证和集体讨论。
一般来说怎样算合法强拆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合法强拆需要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如果申请同意的话,那么才能够进行强制拆迁。需要注意的是,再下达强制拆迁之前需要先进行调解。并且还需要进行两次听证会的程序。

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有有关部门先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听证,之后需要在社会公众当中发布拆迁的有关通知,并且同有关拆迁主体进行协商拆迁的具体赔偿,如果一方同意或者是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话,那么就可以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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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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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一般都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七、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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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强制征地拆迁需要以下这些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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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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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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