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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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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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有三点,分别是:主体不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的选择权不同、定性不同,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间接代理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两者都是一方为另一方代理。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

间接合同和行纪合同有联系也有区别,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间接代理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行纪合同的直接责任人是行纪人,出现损失,行纪人需要向委托人进行经济的赔偿,间接代理,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以后,相对人可以选择第三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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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最大的区别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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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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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间接代理与行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间接代理与行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间接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间接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应当看到,尽管合同法设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与行纪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无论是间接代理还是行纪合同,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间接代理与行纪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间接代理制度下,虽然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但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下,被代理人有权介入该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人也有权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从法律效果上说,由于行纪关系是两个的法律关系构成的,因此,合同应当分别履行,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提出合同请求,第三人也只能向行纪人提出请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行纪人直接与相对人发生买卖关系,无论是购进还是卖出,行纪人都要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如果确实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只能由行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行纪人向委托人和第三人追偿。
(二)在涉及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况下,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将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幅名贵的油画。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已经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但在乙尚未将该油画交付给甲之前,乙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则乙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丙向其交付油画以后,所有权将直接移转给乙。而在该油画没有由乙转移给甲之前,该油画的所有权仍然由乙所有,没有移转给甲。甲不能以其对该油画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甲将承担乙破产不能交付油画的风险,因为油画并不于乙之破产财产。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乙是完全以甲的代理人的身份购买油画,其从事购买行为的效果都要由甲承担,因此,丙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所有权并不是移转给乙,而是移转给甲,乙实际上是代理甲在接受该油画的交付。因此,甲可以其对该油画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将该油画取回。
同样是这个案子,假设甲向乙交付了货款,乙将该货款支付给了丙,丙在将该油画交付给了乙之前,宣告破产。如果本案是一个行纪关系,那么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乙与丙之间,所以甲不能够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但如果本案是一个间接代理关系,则在乙披露以后,甲可以行使介入权,从而可以以丙的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资产的分配。
(三)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行纪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给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则不一定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它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当然,如果我们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认为仅仅适用外贸代理,则这种合同都是有偿的。但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仅适用外贸代理。因此,这种合同并不一定都是有偿的。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无偿的法律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从事行纪活动是收取报酬的,无偿关系不可能发生行纪。
(四)行纪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并不参与前一种合同关系,而只是参与后一种合同关系。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但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因为在间接代理中,有单方授权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甲授权乙向丙购买电脑10台,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但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就委托合同的内容如期限、报酬等达成协议。在订约时,乙曾向丙表示,该批电脑是为甲购买的。由于丙交付电脑以后,甲没有向乙交付货款,乙也没有向丙付款。丙行使选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认为其没有与乙达成委托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尽管甲与乙没有达成委托合同,但有授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丙行使选择权,则可以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所以,如果在内部关系中只存在单方授权,则由此产生的只能是间接代理而不能是行纪,因为行纪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只有在代理关系中才可能存在单方授权问题。
(五)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情况应属于间接代理而不是行纪。所谓在订约时第三人知道有代理关系,包括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在接受谁的委托在与其发生合同关系,知道具体的代理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在订约时只是知道有委托关系,但并不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或者即使在第三人订约后知道具体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则此种情况应属于行纪而不属于间接代理。如果对第三人知道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例如,不要求第三人事先明确知道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则将会使行纪关系都可能转化为间接代理关系。
(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如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商业上的需要,受托人完全可以向委托人不予披露第三人,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定,而应适用行纪的规定。
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的,或者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或者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则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可否准用于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第三人有人认为,这将发生间接代理与行纪的竞合,委托人或第三人可以在间接代理和行纪之间进行选择。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上对此种选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为了防止因为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不能履行义务,合同法单独设立了一些对行纪人予以保护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因为行纪人能够地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委托人介入或者由第三人选择。
什么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所以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此种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对于间接代理,在大陆法传统上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者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从法律上看,行纪不是指上述任何一个合同,因为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而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法律也没有单独规定行纪的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是认为行纪是两种合同关系的结合。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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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1、主体上不同。行纪合同的主体有资格限制,间接代理中并无同样的限制。2、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间接代理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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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什么是间接代理,怎么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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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上不同。行纪合同的主体有资格限制,间接代理中并无同样的限制。2、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间接代理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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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间接代理,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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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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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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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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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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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能怎么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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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如何理解间接代理,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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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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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上不同。行纪合同的主体有资格限制,间接代理中并无同样的限制。2、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间接代理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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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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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接代理,要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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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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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的区别在于主体以及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和代理关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间接代理合同当中,对于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是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的,但是在行纪合同的话,只能够是经过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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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什么是间接代理,应该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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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间接代理,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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