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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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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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本质上存在不同,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信托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财产信用管理关系,而行纪合同属于正式合同关系,通常由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而信托合同通常包括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后生效。
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信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

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纪合同属于标准的合同关系,而信托合同其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管理关系。信托合同类似于物权管理制度。

(2)行纪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属于行纪人与委托人,而信托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但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委托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有对当事人的利益使用,财产的义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主要特定指买卖、寄卖的法律行为,不存在事实行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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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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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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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最近在了解有关委托合同的事情,对其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
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行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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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算委托合同吗?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虽然都有委托人,但还是有差距的。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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