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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质证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所以在质证环节中,行政诉讼跟民事诉讼法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质证环节是没有额外规定的,在审理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让诉讼参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顺序进行质证。因此在质证环节中,民事诉讼法跟行政诉讼是一样的,会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质证,两种诉讼的质证顺序是完全相同的,不存在任何的区别。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限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政诉讼的审限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民事诉讼的审限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在质证环节是相同的,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可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质证环节是没有规定的,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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