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逾一定期限仍未执行的,免于执行。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其行政处罚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却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的申请期限。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条规定对那些自己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而必须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机关无疑具有法定的时效限制,对避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现象起到了很大的督促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三)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四)当事人自愿履行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时效要按照不同的阶段来规定,有追诉时效、执行时效、救济时效三个阶段,总得来说我国行政处罚法里面并没有规定每一个阶段行政处罚执行失效的标准,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刑法》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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