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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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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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行为不适用于指示交付,因为质权生效的条件必须是出质人已经交付质押财产,这意味着抵押权人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质押派对。对于质押,当事人必须在当时将其交给抵押权人。由于采用指示交付的交付方式,对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很大。
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适

一、规定质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适

质押不适用于指示交付,质押是以交付为条件的,质押权生效有以下要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

4、不动产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三、质押合同的需要注意什么

(一)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当指明交割为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实际占有时,出让方将请求第三方返还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代表标的物实际交割。

产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交付物的义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始财产而不是通过转让交付。在质押行为中,质押财产的交付问题也是由投资者与抵押权人相互协商确定的。抵押权人一定会先确认质押的现状。如果发现质押物仍在第三方手中,则根本不会与当事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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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是指将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的占有而移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包括直接交付和指示交付(如《lt;担保法gt;司法解释》第88条),但不包括占有改定方式之交付(质押财产仍为出质人占有)。
(2)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来保护交易安全,若允许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则等同于未将设定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且质权人没有取得对质押财产的控制占有,不能发挥质权的担保作用,设立质权也就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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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商业汇票质押,到期提示付款由质权人提出还是出质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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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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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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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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