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行纪人跑了,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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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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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求报酬权,经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干预权,经纪人在接受经纪人的委托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干预交易活动;对于存款权,经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财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领取;对于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经纪人对委托财产享有留置权。
行纪合同行纪人跑了,有什么权利

一、行纪合同行纪人跑了,有什么权利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等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民法典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纪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在一份合法有效的经纪合同中,任何人都无权违约。如因经纪合同违约纠纷,双方当事人无协商处理办法,如违约方不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守约方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内部诉讼.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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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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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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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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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吗,行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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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跑路什么后果欠高利贷跑路被抓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高利贷跑路什么后果欠高利贷跑路被抓了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3、刑法中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故意伤害等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借贷人出逃,而债权人向提讼,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人借贷人的财产,会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包括将你朋友纳入“诚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也可以进行挽留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不管出逃与否,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所以,大家还是“珍爱生命,远离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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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利做违法乱纪决策吗
[律师回复]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会有大股东,大股东一般掌握着公司的重要决定,那么大股东是否可以独自决定签订合同?
单一股东无权确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开会还是会通过的。而且此类股东会决议有通过比例的(一般是50),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可以审批)要看权限,可以说他无效,才能通过,对权限的约定。如果需要股东会开会。所以这种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少数服从多数,就需要开股东会,是否和大股东有关联交易,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还要看交易:详细点说、看你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经过程序,小股东也可提出要求大股东不在股东会进行投票,因为有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也就是现在说他无效、另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大股东是不可以独自决定签订合同的,这样可能会侵犯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在做决定的时候需要开会,然后在会议中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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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以贷款基准利率6为例,超出24则为高利贷。如果A把钱以40的年利率出借给B,当B拒不还款时,A的本金以及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会判决B偿还,剩下16的利率则不受保护。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放高利贷的行为是犯罪。人们一般认为高利贷是犯罪,是因为在催收过程中常会有暴力等违法行为。放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个人小额借贷是允许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个人借贷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但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也就是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否则,属于高利贷,这是法律禁止的。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的,经债务人授权并同意的,可以变卖抵债,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变卖求偿;小额借贷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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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几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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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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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舅舅贪污受贿,我想问问不当得利构成违纪吗,我不是很懂,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希望我对 不当得利构成违纪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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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违纪职工的职工权利和处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处理职工的主要形式。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行为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不改,且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另外,对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辞退(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方式,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及程序不尽相同。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开除处分只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且旷工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  

2)处理的程序。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查清事实,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决定要与职工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作出的决定要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开除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辞退,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决定的备案和档案的移交与开除处分相同。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辞退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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