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清算后再经营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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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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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清算以后在经营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这个时间段是不能够进行生产经营的,但是在清算组允许以后,并且是在paul场程序终结以前,那么是呃可以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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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产清算后再经营可以吗

符合条件可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破产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股东。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清偿比例等事宜。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无法重整或和解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1、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申请破产的;

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一般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从而导致了生产经营的困难,这个时候一旦出现亏损,那么极有可能无法进行偿还债务,当债务没有办法得到清偿的时候,那么企业就可能会进行面临破产,这个时候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破产。但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从事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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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后能再继续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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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的公司破产了,要清算,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公司破产清算后再经营清算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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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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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 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适用我国破产法,即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提起破产申请; 2、 其次,破产程序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赔偿标准,若债务人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3、 最后,若该破产企业有破产财产,那么按照职工工资、税费、破产费用等顺序进行分配财产。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工资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汶上县律师平湖市律师蔚县律师和平区律师巴州区律师岚县律师冠县律师在实际中,存在着企业破产清算后还继续经营的,那么这个时候在职的工作人员就有疑问了,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工资如何计算,是按照之前公司规定的水平计算,还是按照破产后公司的规定水平这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事实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申请破产后可以申请重整,也就是一旦申请被批准,企业是可以继续经营的。这里,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对于重整的有关规定。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继续经营的,员工的工资水平应该按照破产前的水平和程序进行发放,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工资或者少发工资。也就是说,既然企业继续经营,那么就要保证员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现在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工资是怎么计算的了,也就是跟以前一样。作为在企业破产后仍然留在企业的员工,企业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损害员工的利益,作为企业员工,这个时候也应该擦亮双眼,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企业无故欠薪或少发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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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工资怎么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继续经营的,员工的工资水平应该按照破产前的水平和程序进行发放,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工资或者少发工资。也就是说,既然企业继续经营,那么就要保证员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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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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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破产清算步骤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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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适用我国破产法,即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提起破产申请;
2、
其次,破产程序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赔偿标准,若债务人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3、
最后,若该破产企业有破产财产,那么按照职工工资、税费、破产费用等顺序进行分配财产。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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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私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兄弟公司破产了,就是不会清算
[律师回复]
首先,如果你朋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话,《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提出申请是以企业的名义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首先要支付的是:破产费用,
然后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
其次是缴纳税款,
最后剩余的才用来支付企业债务。至于孩子是不会牵涉到的,因为是有限责任,债务是以企业的资产为限,不包括家庭的房产等。看内容还涉及到了担保,企业无法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是可以申请由担保人支付剩余部分欠款的,但担保人旅行支付义务后,还是可以向债务人(你朋友公司)追尝的。至于债务金额,银行欠款这些该是有协议的,利息根据协议规定计算(利率这些应该都在协议里)。按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是要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的(这样金额就出来了,
然后核实正确性)。顺序是,先申请就可以。法院会成立清算组,清算的。至于是否会牵涉到欺诈,按理担保公司和银行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能说这么多,其他不清楚的,不敢多言。希望这些可以帮你个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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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对破产清算经营失败案列知道的不是很多,所以想请教一下专业的相关人士,请帮我例举一下案例。
[律师回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近日作出裁定,终结东星航空公司(下称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程序。至此,国内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宣告终结。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和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开始拖欠巨额债务,甚至影响飞行安全。2009年3月15日被民航局暂停飞行许可。同年3月1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公司等6家飞机租赁公司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武汉中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查明东星航空拖欠通用等公司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于同年3月底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东星航空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期间,武汉中院敦促东星航空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交付财产;妥善解决通用公司的飞机取回问题;对中航油、东星集团等债权、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东星航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9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76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9年8月26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置了包括东星国际大酒店、航材在内的全部资产,东星航空所属86名飞行员和其他1200余名职工得到合理分流、安置。
今年4月29日,在东星航空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交的《东星航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高票通过。
12月23日,鉴于东星航空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武汉中院作出裁定,终结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程序。
以上就是对破产清算经营失败案列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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