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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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情况为: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被害人的人格利益直接相关,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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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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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①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③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④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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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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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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